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江苏省征地补偿涉及到多个方面,不同类型的补偿有着不同的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是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被征收后,因失去土地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具体标准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一般来说,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平均年产值是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例如,某地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2000元,那么土地补偿费可能在每亩12000元至20000元之间。安置补助费则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房屋、桥梁、道路等)及地上生长的作物(如树木、农作物等)。青苗补偿是对被征收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的补偿。比如,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如果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总之,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制定的,并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