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员工工资并且压榨员工工资在劳动法中是多少条规定的?


拖欠员工工资并且压榨员工工资涉及到《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多条规定,具体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里的“克扣工资”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充分理由的前提下,擅自削减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收入,也就是劳动者在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出全部劳动力后,应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但有一些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范畴,比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当经济效益下滑时,工资水平亦须随之下降(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劳动者请假等原因导致工资相应减少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例如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