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金额是如何认定的?


开设赌场罪,简单来说,就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在法律上,对于开设赌场罪金额的认定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对于通过网络开设赌场的情形,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这就意味着,如果在网络赌博平台上,每一个点数代表一定的人民币金额,那么所有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换算成人民币后的总数,就是认定的赌资数额。 其次,在传统的线下开设赌场场景中,一般将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资金认定为赌资。如果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曾用随身携带的资金参与赌博,那么这部分资金也会被计算在内。比如,在一个赌场被警方查获时,现场搜出了大量现金,这些现金就属于赌资的一部分。而且,如果有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表明,某些参赌人员在进入赌场前携带了一定资金用于赌博,即使这些资金没有在现场被查获,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赌资。 再者,对于开设赌场的盈利金额,也就是通过组织赌博活动所获取的利润,也是认定开设赌场罪的重要金额指标。盈利金额包括从抽头渔利、收取场地费、组织费等方式获得的收入。例如,赌场老板按照赌局的输赢情况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或者向参赌人员收取场地使用费用等,这些收入都属于盈利金额。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开设赌场罪的金额,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靠充分的证据来确定。不仅要依据现场查获的情况,还要结合参赌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账目记录等多方面的证据,准确认定赌资数额和盈利金额。这样做是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准确适用,打击开设赌场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