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挪用资金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犯罪行为。在江西,挪用资金的立案标准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是一致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意味着,如果工作人员挪用了单位五万块钱以上,并且从挪用那天开始算,超过三个月都没有把钱还回去,那就达到了立案标准。比如,公司的财务人员私自挪用了公司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三个月过去了还没还上,这种情况就符合立案条件。 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营利活动就是为了赚钱而进行的活动,像拿去炒股、投资做生意等。只要挪用资金达到五万元以上去做这些营利的事儿,不管时间长短,都能立案。例如,员工挪用单位8万元去炒股票,就满足立案标准。 其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非法活动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像赌博、贩毒等。只要挪用三万块钱以上去做非法的事情,就可以立案追诉。比如,某人挪用单位3.5万元去参与赌博,就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对于挪用资金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在江西,如果发现有人挪用资金,只要符合上述立案标准,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让法律来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