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有哪些规定?


《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是规范江西省内城市房地产开发活动的重要法规,它涵盖了房地产开发的多个方面,为房地产开发的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先,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例有着明确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要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同时,在江西省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需符合《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中关于企业资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上,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并经批准立项。开发项目确定后,政府有关部门会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工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规划、设计等工作。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也是条例着重关注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此外,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房地产交易等方面,《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也有相应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在房地产交易中,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