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在探讨吉林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申请再审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因为一方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而申请再审则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表明,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无论是在吉林还是其他地区,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决,如果当事人认为存在错误,是有权利申请再审的。 不过,对于离婚案件申请再审是有一些特殊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限制的是对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判决结果不能申请再审,而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与解除婚姻关系本身是不同的法律事项。也就是说,虽然不能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申请再审,但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决,如果符合再审条件,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符合再审条件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所以,如果在吉林的离婚案件中,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决存在上述符合再审条件的情况,当事人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再审。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由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总之,当事人在遇到离婚损害赔偿判决不满意的情况时,要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