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是怎样的?

我在吉林省生活,想了解咱们吉林省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方面具体都有啥办法。我身边有女性朋友在工作、生活中遇到一些权益方面的困扰,我就想弄清楚咱们吉林省在保障妇女权益这块是怎么规定的,这样遇到问题也知道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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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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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 从政治权利方面来看,它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政治权利平等的原则,吉林省的办法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这一原则,确保妇女在政治参与上有更多机会和保障。 文化教育权益上,该办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还注重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妇女接受文化教育。这是基于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提高妇女文化素质,为妇女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的法律精神。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平等就业和劳动权益保障的规定,确保妇女在劳动就业中不受性别歧视。 财产权益方面,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妇女在财产分配和使用中的平等地位,维护妇女的经济利益。 人身权利方面,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这是对妇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保障,体现了法律对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视。 婚姻家庭权益方面,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房屋,应当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女方应得的份额。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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