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更换工作地点迫使员工离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司随意更换工作地点,特别是以更换工作地点为手段迫使员工离职,这涉及到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公司如果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必须与员工协商并达成一致,而且要签订书面协议。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公司没有与员工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这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当公司以更换工作地点迫使员工离职时,这往往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且未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并不包括公司为了迫使员工离职而故意变更工作地点这种主观行为。 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如果因为公司不合理的工作地点变更而被迫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以更换工作地点迫使员工离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变更通知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与公司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