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离岗位降低待遇是否属于企业逼迫式辞职?


在探讨调离岗位降低待遇是否属于企业逼迫式辞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并且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意味着,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 通常情况下,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用人单位如果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者降低其待遇,这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单方面随意地调离劳动者的岗位并降低其待遇,必须要和劳动者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还要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当企业在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离劳动者的岗位并降低待遇,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这种不合理的调岗降薪会对其权益造成损害,劳动者可能会认为企业是通过这种方式来逼迫自己主动辞职。因为主动辞职和被动辞退在法律后果和经济补偿方面有很大的差异。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而如果是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企业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实需要对岗位进行调整,并且这种调整是合理的、必要的,同时不会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那么这种调岗可能是被法律所允许的。比如,企业因技术升级,原来的岗位不再需要,将员工调到相近的、待遇相当的岗位,并且提前与员工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在实际判断企业调离岗位降低待遇是否属于逼迫式辞职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企业调岗降薪的原因、是否与劳动者进行了充分的协商、调岗降薪是否合理等。如果劳动者认为企业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与企业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