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是否应连带清偿?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婚姻期间有一些共同债务。我不太清楚在离婚的时候,这些共同债务是要我们连带清偿,还是各自承担一部分。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的清偿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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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是否应连带清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那么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原则上夫妻对共同债务是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偿还债务的一方在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举例来说,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家庭住房,离婚时这笔贷款还未还清,那么银行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剩余贷款。偿还后,该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 的部分。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共同债务的分担达成了协议,并且债权人也同意该协议的内容,那么可以按照协议来处理债务清偿问题。但如果债权人不同意,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总之,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一般是要连带清偿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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