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造成的环境污染,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和另外一家工厂在生产过程中,都向同一条河流排放了污染物,现在这条河出现了污染情况。我想知道,像我们这种共同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在法律上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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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主体通常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或损害后果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债权人或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同时,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并且,还需要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 这意味着,当多个主体共同造成环境污染时,他们都对环境污染损害负有责任。受害人或者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而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侵权人,可以根据各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向其他侵权人进行追偿。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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