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污染公共利益的连带责任是怎样的?

我所在的区域有几家工厂疑似造成了环境污染,影响了公共利益。我想知道这些工厂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希望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来维护公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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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环境污染公共利益的连带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首先来解释一下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当多个主体对环境污染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这些主体都有义务对全部的损害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受害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主体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而该主体不能以自己只造成了部分损害为由进行推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同时,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在环境污染公共利益损害案件中,如果多个污染者的行为结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几家工厂同时向河流排放污水,导致河水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用水,还破坏了水生生态环境。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工厂就可能要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也明确,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当出现环境污染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时,相关的污染者很可能要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以赔偿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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