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及其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我和朋友一起给别人做了担保,现在债务人好像还不上钱了,我们两个担保人该怎么承担责任啊?我不太清楚共同保证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责任该怎么划分,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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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多个担保人一起为同一个债务人的债务负责。 在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约定了保证份额,那么每个保证人就按照约定的份额来承担责任。比如,甲和乙为丙的债务提供共同保证,约定甲承担 60%的保证责任,乙承担 40%的保证责任。当丙无法偿还债务时,甲就只需在债务的 60%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乙则在 4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各保证人之间是按份责任关系,每个保证人仅对自己的份额负责,承担责任后也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自己承担的部分。 要是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就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比如,甲和乙为丙的债务提供共同保证,但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当丙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甲承担全部债务的偿还责任,也可以要求乙承担全部责任,或者要求甲、乙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其他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份额,一般按照平均分担的原则确定。 此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保证人在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讨自己付出的这部分钱,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和债权人一样的权利来向债务人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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