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在法律领域,连带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连带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首先,要明确保证责任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意味着,除非在担保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担保人需要对上述这些费用承担责任。所以,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中关于保证范围的条款,明确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界限。 其次,要关注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担保人要清楚保证期间的起始和结束时间,以及债权人是否在该期间内主张了权利。 再者,要注意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方式。债权人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当遵循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一般来说,债权人需要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主张的方式向担保人提出要求。担保人在收到债权人的主张后,要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如果对债权人的主张有异议,比如认为主债务已经履行或者保证责任已经消灭等,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抗辩。 另外,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担保人在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讨自己支付的款项。但是,在行使追偿权时,也要注意诉讼时效等问题,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最后,要重视担保合同的签订。担保合同是确定担保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在签订担保合同前,担保人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自己的意愿和法律规定。对于一些不合理或者可能存在风险的条款,要及时与债权人协商修改。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合同文件和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总之,连带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要从保证责任范围、保证期间、债权人权利主张方式、追偿权以及担保合同签订等多个方面加以注意,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