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中止该如何判断?


在了解敲诈勒索罪的中止如何判断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敲诈勒索罪以及犯罪中止。敲诈勒索罪,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而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判断敲诈勒索罪的中止,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首先是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对于敲诈勒索罪而言,这个过程涵盖了从产生敲诈勒索的故意,到实施威胁、要挟行为,再到取得财物的整个阶段。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比如财物已经交付,就不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其次是自动性,也就是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里的自动放弃,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自愿地停止犯罪行为,而不是因为外界的强制因素被迫停止。例如,因为害怕被抓而放弃,或者是良心发现而主动放弃,都属于自动放弃犯罪。像在敲诈勒索的过程中,行为人原本计划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但在实施威胁前,内心经过挣扎,主动打消了这个念头,就符合自动性的要求。 最后是有效性,即行为人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敲诈勒索罪中,就是要阻止被害人交付财物。如果行为人虽然有放弃犯罪的想法,但并没有采取实际行动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行动但没有达到阻止结果发生的效果,仍然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比如,行为人给被害人发了威胁短信后又后悔了,但没有及时告知被害人取消威胁,导致被害人还是因为害怕而交付了财物,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结合前面提到的情况,如果你写好了威胁信,在准备交给对方时因为害怕而没交出去,且之后也没有再实施其他敲诈勒索的行为,那么从时间性上看,你是在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时停止的;从自动性上看,是你自己主动放弃的;从有效性上看,由于你没有将威胁信交给对方,有效地防止了被害人因你的威胁而交付财物的结果发生,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