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是什么?


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的看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有着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首先,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一条款为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其次,在判断是否支持探视权以及确定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时,法院主要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这是核心的裁判标准。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生活和学习环境等因素。例如,对于年幼的子女,法院可能会考虑探视时间不宜过长,以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对于年龄稍大一些且有一定表达能力的子女,法院会适当尊重其意愿。如果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意与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见面,法院会进一步了解原因,判断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 再者,如果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这里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但不限于探视方有严重的传染病、有吸毒等不良嗜好、对子女有暴力行为等。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视权应当恢复。例如,探视方经过治疗,传染病已经治愈,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恢复其探视权。 此外,法院还会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比如,双方的居住距离、工作时间等因素,来合理确定探视的方式和时间。如果双方居住距离较远,法院可能会适当延长探视的间隔时间,但增加每次探视的时长;如果探视方工作繁忙,法院也会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总之,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法院会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