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滥用职权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和滥用职权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关于滥用职权追诉时效的具体规定。想知道司法解释里是怎么说明这个追诉时效的,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时长等是如何确定的,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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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职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滥用职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结合上述法律条文,若滥用职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则是十五年。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犯罪行为是持续进行的,那么从该行为结束时才开始计算追诉时效。如果在原本的追诉时效内又犯了新罪,前面犯罪的追诉时效就从犯新罪的那天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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