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离婚财产分割是指在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下面为您介绍一些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如果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双方自愿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之后再反悔要求重新分割,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一般遵循均等分割原则,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比如,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涉及到房产分割,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总之,离婚财产分割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进行处理。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