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其次,在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方面。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再者,涉及合同的解除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最后,关于违约责任。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如果收回的租赁物价值显著减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出卖人违约,承租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出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了融资租赁合同交易的公平和顺利进行。 总之,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于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