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被纳入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中。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呢?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也就是说,只要不是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就可能构成非法获取。 在入罪标准方面,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多种情形。比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都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对于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样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总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受到法律严格规制的,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