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是怎样的?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如果法院支持了该异议,案件就会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此时就会涉及到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问题。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管辖权异议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在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交换日确定后,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当案件因管辖权异议移送后,受移送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能有合理的时间收集和提供证据。通常来说,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也会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 一般情况下,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如果案件较为简单,证据容易收集,举证期限可能相对较短,但也不会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如果案件复杂,涉及的证据繁多且收集难度大,法院会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举证权利。 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在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收集并提交证据。如果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会准许延期。若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又没有申请延期或者申请未获准许,可能会面临证据不被采纳的风险,进而影响自己的诉讼主张和权益。所以,了解管辖权异议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规定,并合理安排举证工作,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