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有哪些?


涉外离婚管辖原则,是确定涉外离婚案件应由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来审理的准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我国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在涉外离婚案件中,这一原则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规则。也就是说,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离婚。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那么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当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时,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是为了方便在国内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另外,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专属管辖原则。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这不是直接针对涉外离婚的专属管辖,但体现了我国在特定领域的司法主权。在涉外离婚中,如果涉及不动产纠纷,如在中国境内的房产分割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际的涉外离婚案件中,确定管辖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当事人要依据具体情况,准确适用管辖原则,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不同国家对于涉外离婚管辖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在处理跨国离婚事务时,也需要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