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要点?


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造成公民精神损害的,应给予的赔偿。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详细解读。 首先是赔偿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如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等;第十七条规定了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如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等。简单来说,当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公民带来精神痛苦,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就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是赔偿标准。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手段、场合、后果、影响等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例如,如果侵权行为手段恶劣、造成受害人长期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对较高。 然后是申请流程。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提出时要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等。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会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如果决定不予赔偿,应当说明理由。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总之,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为了保障公民在遭受国家机关违法行为侵害时,其精神权益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公民在遇到相关情况时,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