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举证需要哪些证据?


在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中,明确举证证据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能涉及的各类证据。 首先是合同相关证据。预售商品房合同是核心证据,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份合同中会明确房屋的基本信息,如位置、面积、户型等,还有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重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无论是纸质合同还是电子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若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购房人就可以依据合同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是付款凭证。包括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这些凭证能证明购房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就是证明收受购房款的重要依据。如果开发商否认收到购房款,购房人可以凭借这些付款凭证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者是房屋质量相关证据。若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比如房屋质量检测报告,这是由专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权威性。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它们能直观地反映房屋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购房人可以依据这些证据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通知与沟通记录也很重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会有一些通知、函件往来,如交房通知、整改通知等。这些书面通知可以证明双方的沟通情况和各自的主张。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也能作为辅助证据。这些记录能反映双方在纠纷发生前后的协商过程,对于判断双方的责任和意图有重要作用。 最后,规划设计变更的证据。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规划设计,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如规划设计变更的文件、通知等。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