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


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环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程序。 首先是庭审准备阶段。仲裁委员会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接着进入庭审调查阶段。此阶段仲裁员会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之后,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听取当事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并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然后是辩论阶段。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就案件争议焦点和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辩论按照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的顺序进行。通过辩论,双方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使仲裁庭能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 最后是调解与裁决阶段。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 总之,劳动仲裁开庭审理程序是一个严谨且有序的过程,每一个阶段都有其重要意义和法律规定,当事人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