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我不太清楚为啥会这样,想了解下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法律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具体在什么情况下会不予受理,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能明确这些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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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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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但在某些情况下,劳动仲裁可能会不予受理。下面来详细介绍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了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该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如果申请人的争议不属于上述范围,劳动仲裁委通常会不予受理。 其次,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又没有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事由,劳动仲裁委也可能不予受理。 再者,管辖问题也会影响受理结果。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申请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可能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 另外,仲裁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也可能导致不予受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如果申请书格式不对,或者关键信息缺失,仲裁委可能要求申请人补正,若不补正也可能不予受理。 最后,重复申请问题。如果当事人就已经仲裁过或者法院已经受理、判决的同一争议事项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通常不予受理。总之,了解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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