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不受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但并非所有与劳动相关的争议都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存在一些不受理的范围。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仲裁通常不予受理。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这种关系。例如,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像请个保姆做家务,这种雇佣双方并非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保姆与雇主之间的纠纷就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如果不属于这些适用范围,劳动仲裁不会受理。 其次,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争议,劳动仲裁也可能不受理。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者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后,在一年内没有申请仲裁,且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情形,超过这个时间再去申请,仲裁委可能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再者,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劳动争议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比如,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而一些与劳动无关的纠纷,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借贷关系产生的纠纷,就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不会受理。这类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 另外,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该仲裁委也不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当事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将不会受理,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提出申请。 最后,已经经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生效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不再受理。司法的判决和调解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一旦法院对劳动争议作出了生效的判决或调解,意味着该争议已经通过司法程序得到了解决,劳动仲裁机构不会重复处理。 总之,了解劳动仲裁的不受理范围,有助于劳动者在遇到纠纷时,选择正确的解决途径,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