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认定克扣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在劳动领域,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这里的“应得工资”,就是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仲裁认定克扣工资的情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工资,且没有合理的理由,就可能被认定为克扣工资。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但用人单位无故只支付4000元,这就属于典型的克扣工资情形。 其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一些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除此之外的扣除都可能被认定为克扣。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以其他名义扣除工资,就可能存在问题。例如,用人单位以员工迟到为由,随意高额罚款并从工资中扣除,而这种罚款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依据,就可能被认定为克扣工资。 再者,如果因为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果用人单位超出这个规定的扣除比例,也会被认定为克扣工资。比如,劳动者因失误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要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款,但扣除比例超过了20%,这就不符合规定。 最后,用人单位不得因非法定情形拖欠工资后,以任何借口少发工资。比如,企业经营困难不能作为克扣工资的理由,除非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经过法定程序,才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工资。否则,就属于克扣工资。例如,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但没有与员工协商,直接少发工资,这就是不合法的。总之,在遇到工资克扣问题时,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