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有哪些?

我刚找到一份新工作,公司让我签劳动合同。我听说除了必备条款,还有约定条款,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我担心不了解这些条款会让自己权益受损,所以想知道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都包括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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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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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在法定必备条款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约定条款: 首先是试用期条款。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其次是培训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再者是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另外,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也是常见的约定内容。补充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基本保险之外,为职工建立的附加保险。福利待遇则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这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劳动者的需求进行约定,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最后,关于违约金条款。除了上述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是《劳动合同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总之,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约定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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