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颁布以来,经历了一次修改。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主要聚焦于劳务派遣相关内容,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务派遣。简单来说,劳务派遣就是有一个劳务派遣单位,它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把劳动者派到其他用工单位去工作。这样一来,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修改决定中,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门槛。以前可能开办劳务派遣单位比较容易,但修改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并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劳务派遣的岗位也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修改决定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 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另外,修改决定还加强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如果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
总之,《劳动合同法》的这次修改决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如果你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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