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意定条款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中,意定条款是指除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的条款。这些条款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它们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实际需求进行约定,以更好地适应具体的劳动情况。 首先,常见的意定条款之一是试用期条款。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一段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其次,培训条款也是常见的意定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再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也很重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另外,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也属于意定条款。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基本社会保险之外,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则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饮补贴等各种福利。这些条款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和劳动者的需求进行约定,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总之,劳动合同意定条款的存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更大的协商空间,使双方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符合自身利益的合同条款。但在约定这些条款时,双方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