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文本审查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文本审查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劳动合同文本审查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主体资格审查。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具备用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于劳动者来说,必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一般情况下,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 其次是合同条款审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些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审查时,要确保这些条款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例如,劳动报酬条款应当明确工资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应当明确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变更。 除了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在审查这些约定条款时,要注意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例如,试用期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再者是合同效力审查。审查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如果发现劳动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合同履行和解除条款审查。审查劳动合同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解除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例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同时,要审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程序是否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