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我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说不续签要解除合同。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给我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啊?我在这公司干了好几年了,也不知道具体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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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合同到期解除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要明确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接下来,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所说的一个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具体而言,工作年限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也就是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比如,小李在某公司工作了三年零四个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那么公司应支付给小李三个月半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小王在公司工作了一年零两个月,公司到期不续签,公司需支付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例如,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三倍就是15000元。若小张月工资为20000元,他在公司工作了15年,此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月工资按照15000元计算,且年限最高按12年算,即支付1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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