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该如何确定?


在劳动争议中,仲裁时效起算日的确定十分关键,它关系到劳动者能否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基本概念。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超过这个期限,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予受理。这就好比一场比赛,有规定的时间范围,过了这个时间,就失去了参赛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知道”很好理解,就是当事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比如用人单位明确告知要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当场就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了,此时仲裁时效开始计算。 而“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使当事人实际上可能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但根据一般的常识、经验和情况,他应该能够意识到这一点。例如,用人单位没有按时发放工资,按照以往的惯例和正常的认知,劳动者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到了侵害,仲裁时效也就从这个时候开始起算。 另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因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如担心失去工作等,不敢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法律给予了一定的宽限。但一旦劳动关系终止,就需要在一年内申请仲裁。 例如,小张在某公司工作,公司从2024年1月开始拖欠他的工资,小张一直未离职,劳动关系存续。在这种情况下,小张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如果小张在2025年3月离职,那么他应当在离职之日(即2025年3月)起一年内,也就是到2026年3月前,就公司拖欠工资的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总之,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了解这些规定,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