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是有明确范围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和单位在工作方面出现了分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比如,有些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想要证明自己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就可能产生这类争议。例如,小李在一家小公司工作了半年,公司一直没和他签合同,后来公司想辞退他,小李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先确认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就属于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第二类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在劳动合同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都可能出现问题。比如,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变更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这就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服,这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 第三类是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单位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对劳动者进行除名或辞退,而劳动者可能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同样,劳动者提出辞职,单位可能在手续办理等方面设置障碍,这些都可能引发争议。 第四类是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工作时间过长、不给劳动者安排合理的休息休假、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和培训机会、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等,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劳动者和单位产生纠纷。 第五类是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如果单位拖欠工资、少发加班费等,就会引发劳动报酬方面的争议;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单位在工伤医疗费的支付上存在问题,也会产生争议;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同样会引发纠纷。 除了以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常见类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会受理。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