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辖权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管辖权涉及到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由哪个具体的机构或地点来负责的问题。了解劳动争议管辖权,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重要。下面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方面详细介绍劳动争议管辖权的范围。 地域管辖是劳动争议管辖权中最常见的一种,它主要根据劳动争议发生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机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地点或者用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地点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例如,小李在上海的一家公司工作,但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当他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他既可以向上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北京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双方同时向两地申请,那么将由上海(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级别管辖也是劳动争议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级别管辖主要是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复杂程度等因素,来划分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一般来说,基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大多数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而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则可能由中级或高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不过,在实践中,关于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机构。 移送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的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移送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应当受理移送的案件。如果受移送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仲裁机构或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仲裁机构或法院对某一劳动争议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通常是在出现管辖争议或者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适用。例如,当两个仲裁机构对某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就需要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仲裁机构指定管辖。 劳动争议管辖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概念,涉及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多个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确定管辖机构,以便顺利解决争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还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