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时效规定以及时效起算时间规定是多久?


劳动争议时效,通俗来讲,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后,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有效时间范围。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虽然还可以去主张权利,但可能会面临一些不利的后果,比如对方可能会以超过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导致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一年的时效期间就是劳动争议的法定时效。也就是说,从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需要在一年内申请仲裁来解决纠纷。 关于时效的起算时间,该条法律也明确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很好理解,就是自己明确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应当知道”,是指根据一般的情况和常理,当事人有条件、有能力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例如,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工资,从工资发放日的次日起,劳动者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时仲裁时效开始计算。 不过,法律也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出现了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又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仲裁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就好比时间被暂停,然后重新开始计时。 另外,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劳动者因为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无法在时效内申请仲裁,这就属于有正当理由,时效会暂时中止,等劳动者病好可以申请仲裁了,时效接着之前的继续计算。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面所说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总之,了解劳动争议时效规定和起算时间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