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是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以下分别介绍其主要内容:
劳动法司法解释一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该解释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就为劳动者维权打开了大门,让许多之前可能不明确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劳动纠纷有了明确的受理依据。
在诉讼主体方面,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如果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这解决了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劳动争议中诉讼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关于举证责任,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考虑到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过程中通常掌握着更多的证据,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司法解释二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拖欠工资争议的处理方式。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对于解决实践中常见的工资拖欠问题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对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简化了劳动者追讨工资的程序,提高了维权效率。
此外,解释还对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总之,劳动法司法解释一和二对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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