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先予执行和仲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在劳动法领域,先予执行和仲裁期限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下面分别为你介绍它们的相关规定。 先予执行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为解决劳动者的生活急需,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劳动者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的一种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在官司还没打完的时候,先让公司给你一部分钱应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是关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并且劳动者生活确实困难,等不及最终裁决结果,就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仲裁期限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从受理到作出裁决的时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案件要在45天内出结果,如果情况复杂,最多可以延长15天。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还没有出裁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就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仲裁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先予执行和仲裁期限的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能够及时获得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