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存在哪些争议情形?


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劳动法律领域中的重要环节,在实践中,劳动关系确认存在多种争议情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主体资格争议。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双方主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例如,用人单位是未经合法注册的非法经营组织,或者劳动者是未满法定就业年龄的未成年人,此时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就会存在争议。 其次是书面合同缺失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当双方对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产生分歧时,劳动者往往难以举证。此时,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再者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争议。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主体、待遇、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比如,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可以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而劳动关系主体是确定的。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将实际上的劳动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这就导致了争议的产生。 还有兼职劳动关系争议。随着经济发展,兼职现象较为普遍。对于兼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在本职工作之外,利用业余时间到其他单位兼职,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另一种情况,如果兼职工作只是临时性、短期性的劳务提供,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最后是特殊用工形式下的劳动关系争议。如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在劳务派遣中,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关系,容易出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划分不清,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引发劳动关系确认争议。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实践中,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标准以及与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区分也容易产生争议。 总之,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情形复杂多样,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