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是否必须政府裁决前置?
我家跟邻居因为一块土地的权属产生了争议,想走法律途径解决。但听说得先经过政府裁决,不太确定是不是必须这样。想了解一下,在土地权属争议里,是不是一定要先让政府裁决,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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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权属争议中,通常是需要政府裁决前置的。这里所说的政府裁决前置,意思是当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要先由政府对争议进行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就表明了土地权属争议一般遵循政府处理在先的原则。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具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资源,能够对土地的历史、现状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从而做出更公正、合理的处理决定。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土地权属争议实质上是侵权纠纷,比如一方对另一方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侵犯,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不经过政府裁决前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判断是否属于侵权纠纷,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确定。 总之,对于大多数普通的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寻求政府的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再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进一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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