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内容是怎样的?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在处理公司事务时遇到了些问题,听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相关规定,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了解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到底包含哪些内容,这些内容对我们小股东权益保护有啥作用,能不能给我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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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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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对公司相关纠纷的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一条规定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里的决议无效,就是说这个决议本身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一开始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决议不成立,是指这个决议根本就没有按照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形成。这就好比一场比赛,如果比赛规则都没遵守,那这场比赛的结果肯定是不作数的。其依据就是维护公司决策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二条规定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也就是说,只有在起诉的时候还是公司股东,才有资格去请求撤销这些决议。这是为了保证提起诉讼的人是和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条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这就明确了在这类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让诉讼程序能够更清晰地进行。 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既要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到公司运营的效率和稳定性。如果只是一些小的瑕疵,而且对决议结果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就没必要轻易撤销决议。 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这几种情形都是从决议形成的程序和实质要件出发,来判断决议是否真正成立。 后续的条文还对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平衡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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