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在生活中听说了民事枉法裁判罪,但不太清楚它的立案标准。我想知道在什么样的具体情况下,司法人员的行为会被认定达到了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这些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我很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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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枉法裁判罪,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这里说的就是因为司法人员的错误裁判,让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承受不住打击,出现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精神问题。 二是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简单来说,如果因为错误的裁判,让个人直接损失了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损失不到10万元,可是间接损失加起来达到了50万元以上,就符合立案标准。 三是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这是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情况,与个人的标准不同。 四是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为了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通过造假材料、假证据来制造虚假案件,这肯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是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和当事人勾结起来,通过制造伪证、销毁证据或者改动庭审记录等手段来枉法裁判,也会被立案。 六是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因为私人关系或者利益,在证据采信、程序遵守和法律适用上故意犯错,导致枉法裁判的情况。 七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一些没有明确列举,但同样情节严重的枉法裁判行为也提供了立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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