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法律,对于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定了详细且严格的处罚标准。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的处罚标准。 首先,对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其次,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情况。同样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方式与上述类似,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相关物品,根据货值金额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再者,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物品,根据货值金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对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也会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物品,根据货值金额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另外,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最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