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内容是什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准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是通则的适用范围。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则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这就明确了通则适用于诉讼活动中的各类司法鉴定工作。 在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方面,通则有明确要求。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指出,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关于司法鉴定的实施,也有严格的程序。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同时,鉴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在鉴定意见书的出具方面,第三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最后是司法鉴定程序的终结与重新鉴定等情况。如果出现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等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而重新鉴定则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比如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等。 总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涵盖了司法鉴定从委托、受理、实施到出具鉴定意见等各个环节的规定,对于保障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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