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结论的最新程序规定是什么?


法医鉴定结论的程序规定在我国有着明确的要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鉴定的委托环节。委托方可以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也可以是当事人等。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也需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比如在一些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为了确定自身的损伤程度,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接着是鉴定的受理阶段。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如果委托事项符合受理条件,鉴定机构会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的要求、时限、费用等内容。 然后进入鉴定的实施阶段。鉴定机构会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员会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会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例如,在进行伤情鉴定时,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判断损伤的程度。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检验等,如果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鉴定机构会通知委托人补充。 最后是鉴定结论的出具。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后,应当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会详细记载鉴定的过程、方法、依据以及鉴定结论等内容。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会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并出具报告。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