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资金的最新认定是怎样的?
我参与了一家公司的投资,最近感觉有股东可能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我不太清楚现在法律上对于抽逃资金是怎么认定的,想知道有哪些具体情形算抽逃资金,认定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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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资金,简单来说,就是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自己投入公司的资金偷偷拿走,使得公司的实际资金减少。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是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是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在实际认定抽逃资金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首先,要看股东的行为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没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只是单纯地将资金从公司转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抽逃资金。其次,要考察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如果资金被转到股东个人名下或者与股东有密切关系的主体,并且没有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可能构成抽逃资金。 例如,股东虚构了一笔与其他公司的交易,将公司的资金转到该关联公司,然后再由关联公司将资金转回股东个人账户,这种行为就符合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情形,很可能被认定为抽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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