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制度有哪些最新规定?


股东诉讼制度是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当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股东诉讼主要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或者其他侵权人提起的诉讼。比如公司拒绝向股东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代表诉讼则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的规定中,进一步强化了对股东诉讼权利的保障。在程序上,简化了股东提起诉讼的流程,降低了股东的诉讼成本。同时,对于恶意阻碍股东诉讼的行为,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在实体权利方面,扩大了股东可以主张的权益范围,使得股东在面对更多侵害公司和自身权益的行为时,都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来提起诉讼。 不过,股东在提起诉讼时,也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要确保自己的诉求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另外,不同类型的股东诉讼在具体的程序和要求上可能会有所不同,股东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准确选择适用的诉讼类型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