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地役权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家最近打算和邻居协商设立地役权,方便我们通行。但我们不清楚地役权的期限该怎么定,法律对此有什么具体规定吗?最长能设多久,最短又是多久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免得后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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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便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比如甲为了自己土地通行方便,和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通道,这就设立了地役权。 关于地役权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意味着,首先地役权期限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来自由约定的。比如双方可以约定地役权期限为5年、10年,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 不过,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限制条件,就是地役权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是因为地役权是依附于这些用益物权而存在的。如果超过了这些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那么在这些用益物权消灭后,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举例来说,如果A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有15年到期,A和B约定设立地役权,那么地役权的期限就不能超过15年。即使双方约定了20年,超过的那5年也是无效的。 此外,在设立地役权时,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地役权的期限、利用目的和方法等内容。这样可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在履行地役权合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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