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自书遗嘱公证的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我自己写了一份遗嘱,为了保险起见想去做公证。但我不太清楚经过公证后的自书遗嘱在法律上的效力是怎样的,它和没公证的自书遗嘱有啥区别,会不会更有保障?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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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它是公民表达自己对身后财产等事项安排意愿的一种常见方式。而公证遗嘱则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在过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废止)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既立了自书遗嘱,又立了公证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这主要是考虑到公证机构作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遗嘱的订立过程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证明,保证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然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只要是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更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为人的想法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改变,最后的遗嘱往往更能体现遗嘱人当下的真实想法。 自书遗嘱要想合法有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即使没有经过公证,自书遗嘱也是有效的。而公证遗嘱的办理,通常需要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审查。 总之,现在法律更注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单纯依据遗嘱是否经过公证来确定其效力。无论是自书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关键都在于是否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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